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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榜样,引导学生积极向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例的可评为校级三好学生。
    (一)思想品德好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和班集体。
    2、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操行等为优秀。
    (二)文化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2、学习成绩优秀,校级三好学生期末总评学习成绩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各科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各科总分为100分),音、体、美及格。
    3、凡参加市级以上各学科竞赛或科技发明比赛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一、二等奖,各科学习成绩可放宽5-10分。
    (三)锻炼身体好
    1、具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并掌握一定的健康教育知识、心理健康知识。
    2、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操、眼保健操,体育达到《中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要达标。
    校级三好学生每学期一评,以学生推荐由班主任老师征求任课老师意见,并召开班委会研究决定,报学校德育处审核,由校长室批准,三好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品,评比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并在学校中张榜公布。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应在校级三好学生中推荐产生,三好学生中少数工作能力强,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同时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学生干部是指担任班委和团支部委员职务以上且能忠实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
    2、思想品德条件与三好学生相同。
    3、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学习成绩的标准参照三好学生学习成绩标准,可适当放宽。
    4、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为班级或学校活动做出显著成绩,评定和奖励方法同三好学生。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单项奖
    1、乐于助人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对残疾人、失学儿童、特困学生、特困群众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支持者,将根据事迹材料授予乐于助人奖。
    2、拾金不昧奖。凡拾到钱、物能及时上交学校或及时归还失主,视数额大小分别给予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或发给证书及物质奖励。
    3、特殊贡献奖,凡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做出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具有一定社会反响的同学,根据事迹材料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以上诸项奖的评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取消有关奖励,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此条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