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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行使依据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办公室
    二、责任人
    办公室内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责任人为主任、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当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当。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三)《邵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核准权限、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
    四、核准权限
    教育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由教育局办公室审核,由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政府法制办登记公布。
    五、申报条件
    (一)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文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本局机关各股室、直属教育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起草的,由本局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六、申报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依据。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起草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起草规范性文件,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报局办公室核稿。
    (二)局办公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办公室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报告。文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采纳办公室的审查意见。文件起草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局务会讨论。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局办公室提请本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五)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编号后,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印制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4份并加盖公章,并连同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依据等文本资料1份于3个工作日内送交办公室。
    (六)办公室复核并起草报送登记报告,经局领导签署后,连同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文本等资料一并报送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
       (七)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不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给予登记的,由政府法制办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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