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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室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合法性审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申报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条件,但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准予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文件起草单位的文件信息的;
    8.有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办理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审核,导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不合法。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