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教育局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数据材料进行审核的。
2.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数据材料审核通过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下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九、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