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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教育局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数据材料进行审核的。
    2.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数据材料审核通过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下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内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九、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监督检查。